②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生育医疗费补贴待遇
符合上述“享受条件”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三)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2、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 1)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 2)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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