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属于计划内生育;
4、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二)待遇项目和标准
生育生活津贴待遇
( 1)生育生活津贴计算
① 妊娠 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② 妊娠不满 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③ 妊娠 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④ 妊娠 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 1)项、第(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①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②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 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③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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