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费用审核及待遇支付标准(在2009年3月1日前发生的费用执行以下标准)
1、产前检查费分医院级别限额支付费用: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 |
150 |
200 |
250 |
说明:产前检查的用药和医疗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否则不予支付。
2、终止妊娠医疗费。
“终止妊娠”是指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引产的,参保职工必须凭《(再)生育服务证》享受此项待遇。终止妊娠分医院级别限额支付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终止妊娠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4个月以下流产 |
100 |
150 |
200 |
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 |
450 |
600 |
750 |
7个月以上引产 |
800 |
1000 |
1200 |
宫外孕 |
1800 |
2100 |
2400 |
这里的一月按30天/月计算,即怀孕大于等于120天为4月以上,
怀孕大于等于210天为7月以上。
参保职工因紧急情况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终止妊娠的,必须要出示急诊就医证明并符合急诊就医的条件:如产妇大出血、低血压、昏迷等表现。
终止妊娠的用药和医疗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否则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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