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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核流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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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重庆市职工申报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等,都先由职工垫付,在分娩或终止妊娠或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20日内由参保单位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社保局待遇审核科申报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费用审核及待遇支付标准(在2009年3月1日前发生的费用执行以下标准)

  1、产前检查费分医院级别限额支付费用: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

150

200

250

   说明:产前检查的用药和医疗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否则不予支付。

  2、终止妊娠医疗费。

  “终止妊娠”是指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引产的,参保职工必须凭《(再)生育服务证》享受此项待遇。终止妊娠分医院级别限额支付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终止妊娠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4个月以下流产

100

150

200

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

450

600

750

7个月以上引产

800

1000

1200

宫外孕

1800

2100

2400

  这里的一月按30天/月计算,即怀孕大于等于120天为4月以上,

  怀孕大于等于210天为7月以上。

  参保职工因紧急情况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终止妊娠的,必须要出示急诊就医证明并符合急诊就医的条件:如产妇大出血、低血压、昏迷等表现。

  终止妊娠的用药和医疗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否则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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