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报销办理程序:
一、享受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⑵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三、业务所需材料:
女性参保人应当在生育后1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待遇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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