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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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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生育保险基金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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