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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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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生育保险基金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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