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上海市生育保险基金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