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为本区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含“双低”标准享受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三)奖扶金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对象,按每人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收养、离婚、丧偶、子女死亡、再婚、土地征用农转非、曾经怀孕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每年5月20日前)申请,由村(社区)初审,报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复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
具有萧山区户籍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1个子女或合法收养1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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