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特扶金享受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自2008年开始,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到其亡故或伤病残子女康复。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其特别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在核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特别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收养、离婚、丧偶、再婚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每年4月10日前)申请,由村(社区)初审,报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复审。
☆参保优惠(在养老保险全覆盖中实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
(一)享受对象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具有本地区户籍且系农业户口(含征地农转非),已领取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独生子女家庭证明)的下列对象:
1、参加我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上的。
2、参加政府出台的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可以领取社保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
(二)优惠标准
1、符合第一种条件的对象,从2008年起到该参保对象年满60周岁止,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区财政每年补贴1000元。
2、符合第二种条件的对象,鼓励其个人参保,在年满60周岁按规定领取社保养老金的次年起,政府每月给予80元补贴。
两种优惠方案,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所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收养、离婚、丧偶、子女死亡、再婚、土地征用农转非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每年4月30日前)申请,由村(社区)初审,报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复审。
☆计划生育公益金
(一)补助对象
2003年10月1日以后发生,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经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
1、独生子女(指未婚子女,下同)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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