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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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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障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的规定,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2007年、2008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以后年度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适时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单位的应缴费工资基数(同医疗保险)、缴费金额,并按省医保中心核定金额于每季度的上个月按季缴纳。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聘请专家鉴定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与合并症的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参保女职工妊娠后,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妊娠诊断证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到省医保中心备案。

  第八条女职工的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

  第九条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

  第十条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除急诊、急救、因公出差外,职工应当到生育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也可到实行协议管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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