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生育保险 > 正文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为了保障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的规定,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取消其生育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的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收费凭证的;

  (四)其他违反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生育保险,瞒报工资总额或者伪造事实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参保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由省医保中心负责追回,并暂停其生育保险待遇,且视情节轻重,建议用人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省医保中心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省劳动保障厅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职工参保后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前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相关待遇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二十七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