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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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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障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的规定,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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