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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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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保障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的规定,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住院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定额标准支付。

  计划生育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在绝经1年后实施的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项目付费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凡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对定额付费项目,除婴儿费、超出支付标准的床位费外,不得向参保职工另外收取其他费用。参保职工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另外收取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时,医疗机构应与职工签定自费协议。

  第十八条申领生育津贴,报销生育、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和外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单位专管员到省医保中心办理。

  报销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等。符合增加产假条件的,提供增加产假所需的相关证明;职工在外地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交急诊、急救证明或因公出差的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符合规定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与省医保中心结算。

  第二十条职工因急诊、急救或出差在外地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照省直管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执行,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一条省医保中心收到用人单位或者协议管理医疗机构申报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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