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重申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提出将生育保险制度推行的立法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由于刘英所工作的单位是一家私营企业,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她无法享受到生育保险基金的扶助。”韩文甫老师痛心地说,“实行生育保险是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价值得到社会确认的表现,妇女生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她们付出的代价理所当然地应由社会补偿;妇女承担着人类繁衍的任务,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社会和国家理应给予物质帮助,这既体现了对妇女的物质保障,也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据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有135个国家通过立法保护妇女在生育中的合法权益。而得到社会生育保险则是对妇女生育价值和权利的认可,截止到2005年5月底,中国纳入生育保险的人数为4537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43%,累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达到了435.4万人次;而河南尚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5年6月底,全省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人数已达到210.7万人,2004年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数达到14535人,做得最好的郑州市目前实现缴费人数12万人,而其中大多数是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工。
政策落实:生育之痛还要忍多久
“河南的生育保险覆盖率低,扩面难度大,发展不平衡,部分企业参保意识不强,郑州开展得应该是最好的。”河南省劳动厅医疗保险处的刘处长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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