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51年,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一个组成部分,生育保险首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出台,适应于计划体制的国家生育保险制度正式建立;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后,统一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待遇。
1994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新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颁布,按照社会保险方式对企业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建立生育保险基金,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就此而建立。
目前我们处在社会变革时期,行业条块分割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社会体制改革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交织在一起,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有时还会特别激烈,关注普通人的生存状态显得尤为重要。据此,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
“郑州市目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只有12万人,而生育保险是按单位人头参保的,其中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育龄女职工并不多。”郑州市劳动局医疗保险处的陈主任说,“参加的大多是机关与事业单位,企业参加的很少,征缴难度很大。”
谈到生育保险的征缴工作,郑州市劳动局医疗保险处的陈主任说:“由于观念的滞后,人们对社会生育保险的意义和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有些人还是把妇女生育只看作是个人、家庭或某个单位的事情,而看不到它也是一个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社会问题。这就为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带来了许多困难。”
征缴难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小,公平性低。目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和医药费,产假工资和哺乳假工资大多由女职工所在企业支付。虽然这笔费用同女职工为企业创造的财富相比,是个小数字,但是由于各企业女职工人数多少不同,生育女职工所占的比例不同,企业支付女职工生育费用相差悬殊,造成企业负担的畸轻畸重。这种“企业保险”的模式和格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其弊端日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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