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现代管理学院的韩文甫副教授说:“应由国家进行相关立法,通过法律确立生育保险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运行机制,这样才能使其更好地发展。”
著名经济学家潘锦棠教授日前也撰文说,生育保险发展规划应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进行调整。
[政策精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答复》显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另郑大副教授韩文甫老师说:“女职工的产假如发生在单位效益下降或停工之前,则应全额发放,如发生在单位效益下降或停工之间,则应按与其他职工相同的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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