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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有名无实 企业女工遭遇生育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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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读者万松照投书本报,对其妻子在产假期间受到其所在公司的半薪工资待遇提出强烈质疑: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刚刚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一再强调的保障妇女权益等内容,难道在私营公司面前这就是一纸空文吗?

  郑州大学现代管理学院的韩文甫副教授说:“应由国家进行相关立法,通过法律确立生育保险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运行机制,这样才能使其更好地发展。”

  著名经济学家潘锦棠教授日前也撰文说,生育保险发展规划应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进行调整。

  [政策精要]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答复》显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另郑大副教授韩文甫老师说:“女职工的产假如发生在单位效益下降或停工之前,则应全额发放,如发生在单位效益下降或停工之间,则应按与其他职工相同的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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