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在《办法》实施前,已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办法》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按《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用人单位: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
4.《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
5.劳动合同;
6.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1、身份证;
2、户口薄;
3、个人结算性存折;
4、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证件、资料。
第四条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生育保险基金全市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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