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以下方式征收:
(一)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以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作为基数,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计算公式为:单位职工本人缴费工资总额×0.6%。用人单位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计算公式为: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0.6%。
(三)参保单位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职工办理退休或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终止生育保险关系。
第六条按照《办法》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补贴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二)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津贴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
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
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
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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