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哪些?
(一)产假,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所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休息期限;
(二)生育津贴,即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对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时即为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后即为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两者不重复享受。
(三)医疗服务,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一系列服务。
(四)护理假津贴,即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男职工因看护配偶和婴儿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
4、哪些人员应该参加武汉市的生育保险?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
5、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6、职工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7、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支付标准如何计算?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护理假津贴=配偶生育前一个月男职工的缴费基数÷30×护理假天数。
8、哪些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9、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和本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剖宫产伴其他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国家和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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