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待遇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一)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
(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等费用;
(三)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
(四)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依法应当纳入待遇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及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待遇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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