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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