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不予支付情形)
参保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一)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二)超出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规定范围的;
(三)因自伤、自残、醉酒、吸毒、斗殴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
(四)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产生的费用;
(五)除急救、抢救外,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六)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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