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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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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20多年来,在为国营破产企业职工等四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过程中,在国企改革两个确保过程中,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通过降、缓、补等措施援企稳岗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功不可没。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20多年来,在“为国营破产企业职工等四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过程中,在国企改革“两个确保”过程中,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通过“降、缓、补”等措施援企稳岗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功不可没。

  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与10年前《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正在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待遇水平、费率调节、基金使用,特别是发挥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等方面,显现出越来越大的局限性,影响了失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在新的经济社会背景下,需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构建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赋予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为促就业、保民生做出新的贡献。为此,提出以下5点建议。

  建议一:积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使失业保险发挥更大的作用

  能够大面积覆盖工薪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前提和基本条件。2009年底,我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27亿人,仅约为城镇就业人员3.13亿人的40%;参保的农民工人数为1643万人,仅约占2.3亿农民工的7%。这意味着我国城镇仍有很大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遇到失业风险时得不到失业保险的保护和帮助。

  中外比较,美国、英国、德国失业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全部劳动力的74%、86%和68%。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在全体雇员中不低于50%。显然,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面偏低。

  鉴于此,当前需要加大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力度,扩面的重点:

  1.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主体。尽管目前的制度规定已经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了覆盖范围,但实际参保的人数相对较少。因此,应加大落实工作力度,尽快将尚未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2.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目前,大多数乡镇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第二、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从业人员同样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因此,应突破二元经济结构束缚,统筹城乡失业保险管理,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这样,能够有效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也利于推进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

  3.把完成职业培训或学业、服完义务兵役的青年求职者纳入覆盖范围。当前,大学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是我国促进就业的重点。尽管这部分人员未曾就业,也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失业者,但对于他们,失业保险可实行“先赋予权利,再履行义务”的政策。国际劳工组织《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第七章“新谋职人员特别条款”也规定,结束了职业培训的青年人,完成了学业的青年人,服完了义务兵役的青年人,以前的自营就业人员等10类求职者中至少应有3类享受社会津贴。目前,已有德国、比利时、丹麦、卢森堡等国家将完成培训或学业的人员纳入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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