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二:着力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
这应是当前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点,也是充实和丰富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方面。
1.树立新的失业保险理念,以构建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为目标,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同就业的联系最为紧密。失业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应是使绝大多数失业者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应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大力促进就业,这样才有利于变被动为主动,化消极为积极。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国“雇用保险”或“就业保险”的经验,重点增加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使失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稳定器”,而且是促进就业的“推进器”,实现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障的转变。
2.进行制度设计安排,放宽现行失业保险规定中促进就业项目的享受群体范围。现行制度规定,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可作为基金支出项目。这样,许多没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津贴的失业者,以及享受失业保险津贴期限已满但仍未就业的失业者就不能享受有关促进就业的待遇。这也限制了现行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因此应考虑扩展现行的项目规定,将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均纳入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促进就业项目的范围。失业的农民工也应纳入其中。培训的时间、次数、技术等级、方式、所需费用等也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和改善。
3.适当增加能够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支出项目。应积极增加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赋予失业保险更加充分的促进就业功能。借鉴国际经验,增加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设立“长期失业者就业补贴”和“特困家庭失业者就业补贴”,对聘用他们的在一定时间以上的用人单位给予工资补贴,或是由失业保险基金资助提供公益性岗位。
二是设立青年就业困难补贴。青年失业是各国普遍面临的突出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议我国失业保险基金专门设立青年求职补助、实习补助、社保缴费补助等项目,重点帮助青年进入人力资源市场。
三是设立创业资助项目,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是设立特殊时期失业风险补贴。我国是地域辽阔、自然灾害较为频繁的国家,同时,经济全球化也增加了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风险。一旦灾害发生,就有可能造成失业的大幅增加。对此,失业保险制度应有预案,以便抵御集中失业带来的冲击。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美国、加拿大、日本延长了失业津贴给付期限,扩大了失业保险金的救助范围,并向失业者提供了多方面的求职帮助,有效地缓解了失业危害。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五是对在就业特别困难地区创造就业岗位的企业给予补贴。例如,日本《雇用保险法》规定,对在就业困难地区,通过开创新事业,为当地居民提供就业机会的雇主进行资助。六是设立异地就业补贴。对长期失业者异地就业、或大学毕业生到异地基层或边远地区就业的,提供通讯、交通、搬家、住房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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