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最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社会保险法》还首次明确规定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这一规定对经营效益不好的企业职工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
突破三:参保人员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
目前来说,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是异地就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一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以便于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参保人员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再也不用为了结算几千元医疗费来回奔跑于两个城市之间了。
在社会保险法正式通过之前,山东已经有了基本医保全省统筹的规划。根据规划,在2010年,济南、青岛、东营、济宁、威海、日照、莱芜、临沂、滨州等9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枣庄、烟台、潍坊、泰安、德州、聊城、菏泽等7个设区的市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辖区统筹。到2011年,全省实现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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