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四: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有了基本保障
关于由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及工伤医疗费用垫付和追偿制度,《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工伤保险而言,在由第三人造成参保人员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其工伤医疗费用的处理就出现难题,如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取得双份赔偿问题。对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的省份规定被侵权人因工伤可以取得双份赔偿,这与“同一损害不能取得双份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相违背,大部分省份不支持此种赔偿方法,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没有法律规定。此次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其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支付,《社会保险法》也有了明确规定。
之前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此次《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果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也给予了明确说法。《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此规定,有利于及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如何操作还有待于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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