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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与待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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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开始正常使用,企业破产,职工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对于一些经济能力相对困难的员工来说,这无疑是一段艰难地日子,失业保险无疑是雪中送炭,带来了一线曙光。

  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

  从1986年开始,国家进行了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探索。1986年8月3日,沈阳防爆器械厂在连续亏损10年、负债额超过全部财产的2/3后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第一家破产企业的出现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轰动。现在研究当年的历史,有学者指出,沈阳防爆器械厂的破产产生的“轰动效应”只是在观念上的,“社会主义的企业也会破产”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觉得不可思议。实际上,这家企业的破产,应该算是“政策性破产”——除了国家外,没有谁为企业的破产承担经济损失,没有人在一夜之间由富翁沦为了乞丐,企业职工也全部得到了政府的妥善安置。这只是一家国营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关闭,而因经营不善被关闭的企业却早已有之,只不过不是用的“破产”的说法。然而也正是这一新的“说法”,产生了石破天惊,使人警醒的效果。毕竟,“破产”意味着一a个企业的死亡。

  有了“第一”便会有“第二”、“第三”,不久后各地开始效尤,仅20多天时间里,武汉、重庆、太原等地又有10家企业被宣布进入破产程序,被亮“黄牌”限期整改。后来,其中的5家企业被宣布“起死回生”。

  其时,企业破产法尚未出台。

  1986年12月2日,国家主席李先念签署主席令,公布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布该法将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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