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遇到的最大障碍是执行难,“难”中的“最难”仍是职工安置问题。因此,在该法颁布5年之后的1991年,全国实行破产的企业总共仅27家,且破产进行得并不规范。而在这一年,美国的破产企业就达6万多家,日本也有18万余家。很显然,中国的《破产法》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有媒体甚至不无尖刻地评论:中国的大量摇摇欲坠而又“长生不死”的企业是对《破产法》的嘲弄。
于是,一些地方便作出努力,试图打破这种尴尬局面。1992年6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重庆市针织厂的破产申请,这家企业由于连年亏损,负债额高达8236万元,已到了不得不破产的境地。法院受理了工厂破产申请的消息传出,上千职工立刻涌出厂区,阻断公路交通达4天之久,并且还扣留了前来做疏导工作的市纺织局的几位领导人。直到市委、市政府领导赶到现场,耐心地解释实行破产并非是对企业和职工的惩罚,而是对债权债务双方进行保护的法律措施,同时对职工的就业出路问题作出许诺,才将事态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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