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4月,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1986年的
《暂行规定》在保险范围、资金筹集、救济标准、统筹层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这是一个通过建立待业保险基金,使失业职工能够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他们待业期间基本生活需要,并通过转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使其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的特点一是以解决在职职工暂时失去工作待业期间的生活保障问题为基本目的;二是不仅仅通过单纯的经济手段使职工待业期间能够获得物质帮助,同时也是为了使劳动者能顺利通过转业训练和职业介绍重新就业;三是以国家法规形式强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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