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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与待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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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开始正常使用,企业破产,职工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对于一些经济能力相对困难的员工来说,这无疑是一段艰难地日子,失业保险无疑是雪中送炭,带来了一线曙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月之日起施行。企业破产自此有了法律依据。

  企业是国家的,资产是国家的,破产后最大的问题是职工安置,这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国家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进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探索。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当时的公开口径不称“失业”而称“待业”。

  1989年,劳动部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1990年,为了妥善解决治理整顿期间关停企业的职工生活问题,劳动部发布了《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1991年,劳动部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又下发了《关于对关停企业被精简职工实行待业保险的通知》。1992年,劳动部在给国务院《关于待业保险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八五”期间待业保险工作的任务是,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确保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支持企业深化改革。

  这一阶段是我国失业保险初建和探索的重要时期。一是在各省市从无到有建立了各级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大多数地区是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内设立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这就使我国的失业保险从建立之日就比较好地和促进就业工作联系在一起。二是为失业保险机构选派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初步建立起一支从事失业保险工作的队伍,同时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逐步使失业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坚持“足额收缴、及时入库”,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和合理使用。四是加强了对失业职工的管理,对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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