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
1、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且不欠费未间断;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登记程序: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书及其档案、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发工资日期的证明,自其失业之日起7天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发给《失业职工登记通知书》,失业人员持《失业职工登记通知书》,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登记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明;(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4)、婚育证明;(5)本人免冠一寸照片两张。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其所在社区就其是否具备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内容:(1)身份的真实性;(2)失业人员本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报告;(3)是否就业或经商办企业、是否有合法的劳动收入;(4)申请人家庭基本经济状况等。
公示后,由所在的社区出具反馈意见,并为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通知其参加免费的政策法规、就业指导培训班。培训结业后,将合格对象的名单返回社区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3天)。
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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