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办理领取手续时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领取分月签到记录卡》、《失业证》;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反映失业人员当前仍未就业的证明;
(3)未在规定内由失业人员本人按月签到验证的,次月停止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保留应享受待遇的权益。
(4)经办机构不接受失业人员亲友代签名、代验证。
7、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跟踪服务:(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失业人员进行跟踪调查服务,了解失业人员在求职和自谋职业中遇到的困难与障碍,及时进行就业信息、就业培训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八、其他有关事项
1、依据《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2002〕141号)第十五条,改制、重组的企业如果存在断保欠费的情况,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对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欠费企业负责。但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力缴纳而中断缴费的,补缴欠费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其他未尽事宜,按《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株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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