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项目之外的保险金。
包括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也明确规定,对个人取得该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某单位在2009年12月,分别为其公司五位高层人员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了10000元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这10000元就应并入该福利享受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税计算有“四不”原则
和前两种补充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年金的个税缴纳有特殊的处理方式。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通常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为此,企业应区分上述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养老保险的个税缴纳规定,结合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精神,对年金中的企业及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计算着重把握以下“四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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