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赵先生的工资(薪金)与企业年金部分是分开作为两笔工资(薪金),单独计税的。
企业为赵先生缴纳的年金部分为240元,因为企业年金没有费用扣除额的优惠,240元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第一档税率5%,该档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这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40×5%=12(元)。
假如该公司采取的方式为2009年底一次性为职工缴纳全年年金,其他条件不变,则赵先生2009年12月份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仍为475元(不考虑各类社会扣除)。
企业为赵先生缴纳年金总金额为2880元(240元×12个月),但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2009年所属各个月份,而是要直接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取计算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这一笔一次性发放的2009年年金,应缴纳个税为:2880×15%-125=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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