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办法]
(1)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南京市历年征地安置中一次性货币化安置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和9.5年失业保险的标准为4.98万元。这部分人员只需按原领取的一次性劳动力安置费或自谋职业费标准补缴社保,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举例:一名2004年前的被征地人员,当时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费2.5万元,本次补缴时,个人只需缴纳2.5万元,其余2.48万元全部由财政给予补贴,补缴后个人就可以拥有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及15年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2)2004年4月10日后已进入土地换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和9.5年失业保险的标准为5.88万元。
这部分人员先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原缴纳的安置补助费和70%土地补偿费-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来补缴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本人补足,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加本人补足资金最高不超过5.26万元,超过的部分,由政府用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举例:一名被征地人员2008年7月进入土地换保障体系,当时领取安置补助费4万元、70%土地补偿费2万元,合计6万元,他缴纳了4.06万元进入基本生活保障。
2008年7月至2010年12月共领取了30个月的生活补助费0.76万元,现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为(4.06万-0.76万)3.3万元。本次补缴时,由个人账户资金承担3.3万元、个人补足1.96万元,政府再补贴0.62万元。
(3)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和10年失业保险的标准为8.1万元。这部分人员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列入征地成本,个人不需缴费,同时也不再领取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
养老年龄段人员参保
[参保办法]
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被征地人员享受老年生活困难补助,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底被征地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2011年起新征地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并且大幅提高待遇水平,同时无条件将所有养老年龄段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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