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
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案例2:职工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企业还是否要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案例】某纺织厂职工李某,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在医疗期满后,纺织厂未安排李某工作,也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李某医疗期已满为由,不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李某认为,他与纺织厂仍保持着劳动关系,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费。
【评析】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其劳动关系,养老保险等问题如何处理,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在病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别的工作的,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按照上述规定,李某在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期间,其养老保险费应由纺织厂及其本人继续缴纳。医疗期满后,纺织厂应根据李某的具体情况安排其继续工作,或按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纺织厂未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李某仍是纺织厂的在职职工。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结论是,李某在医疗期满后直至与纺织厂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仍应由纺织厂及其本人缴纳。纺织厂不得以其医疗期已满为由拒绝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3:判刑老人能否享受养老金
【案例】6年前,老罗到了退休年龄,单位给他办理了退休手续,从此赋闲在家。不料好景不长,2001年8月的一天,他就犯事了,因涉嫌写匿名信诽谤他人,老罗被逮捕了。
因诽谤被判刑宣告缓刑法院后来认定老罗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老罗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老罗家属以他的身体原因向韶关市中院提出申请,将老罗保了出来。2001年12月12日,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老罗每月的养老金分为两块,一块是单位发的615元,另一块是社保局发的470元。还在关押期间,老罗就发现社保局停发了自己的养老金,单位这边不仅不发养老金,甚至连其他一些待遇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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