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关法规:
1、享受退休待遇的人群
1997年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范围和比例构成
1997年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国有,集体企业为23%,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农工商企业为20%,个人为8%;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自由职业者为20%。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3、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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