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
本案中某机械制造厂因末某之于的承包事项而停发宋某退休金的作法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同时,某机械制造厂以宋某之子末完成承包利润而扣发其工资,也无法律依据。宋某之子与机械制造厂之间仍有劳动关系,厂方应依法支付末某之子的工资。
某机械制造厂应该补发宋某1995年10月至1996年3月的退休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宋某之子补足所欠承包利润,某机械制造厂补发其1995年5月至1996年3月的工资。
三、操作实务:
1,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转移证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1998年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全部。
(2)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范围内流动时,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
2,参保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企业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手续时,应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呈报《从业人员减少呈报表》后,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填写《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通知单》,并领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告知书》,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定后,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相关手续。
(2)职工在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查清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发生有欠费记录,应要求原企业按规定补清基本养老保险费。
(3)职工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如重新就业,由现用人单位负责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本人携带《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个人核定缴费窗口办理续保手续。
3,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量
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目前按6%的费率缴费。个人缴费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在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作为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在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按月代扣,随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起由企业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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