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个人缴费的同时,给企业增加3%的工资总额,用于提高职工工资。
4、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2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按改革以后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各地提高待遇的总体幅度,不得超过改革前实际水平的5%。
离退休人员按改革以后的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待遇的,保留原待遇;高于原规定待遇的,按改革以后的办法执行;待遇增加过多的,增加部分控制在20%以内,并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6、对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增发实得基础养老金的15%;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在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增发实得基础养老金的10%。
7、对从事井下、高温和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五年不满十年的职工,在离退休时增发实得基础养老金的5%;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增发实得基础养老金的10%。
8、因工致残职工退休待遇按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办理。未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一至四级,分别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90%、85%、80%、75%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按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90%、85%、80%、75%计发基本养老金,但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四、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
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以后,对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不再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处理。
对一九九二年七月底前离退休的人员,给予适当补贴,标准为:离休人员每人每月1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元。增加的费用,参加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
对一九九二年八月至一九九三年九月底前离退休的人员,可在其一九九二年七月底的标准工资基础上,增加一级标准工资,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再按原规定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五、其他问题
1、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以后,凡条件尚不具备的市、县,可采取过渡办法,过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过渡期内离退休的人员,除按原规定的办法计发离退休费外,另按职工个人累计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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