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发办法为:其缴费年限与实行个人缴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之和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月增发个人累计缴费额的7%;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增发8%;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增发9%;满二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增发10%;满三十年以上的,增发11%。按上述办法计发离退休费后,省定的加发退休补贴费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物价、生活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改革以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全部职工及个体劳动者。
附:1、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2、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
3、离退休人员可享受的物价、生活补贴;
附件:
1、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基本养老金=职工离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25%(20%、15%)+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4%+物价、生活补贴。
2、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首先,用职工历年的缴费工资,除以本省相对应年份的社会平均工资,求得每一年指数;然后,将每一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最后,将平均指数乘以职工离退休时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即得出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3、离退休人员可享受的物价、生活补贴。
(1)粮价补贴1.5元;
(2)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79]245号),每月5元;
(3)猪肉价格补贴(浙政[1985]23号),2至4元各地不等;
(4)副食品价格补贴(浙政[1988]1号),各地发放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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