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一)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
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老农保人员,应将老农保按规定进行折算;也可以在老农保退保后按实施意见参保。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且不延缴的,可以将其应享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当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直至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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