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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