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在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或由同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选择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收入户,原则上一个统筹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该账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于期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基金征缴收入应定期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十八条
收缴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
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金的捐赠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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