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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内容坚持什么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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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通篇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坚持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一、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加快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

  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加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保险法》的制定颁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的期盼。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并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在这样一个历史发展的新起点上制定颁布《社会保险法》,以“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立法宗旨,对各项社会保险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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