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基金账户管理
(一)个人账户基金
1、个人账户基金包括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的资金及其利息。
2、个人账户基金采取复利计算办法,个人账户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年结算一次利息。
3、个人账户基金的转移和退保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市的,迁入地可以接收养老保险关系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
参保人员转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和享受养老待遇期间身故的,其直系亲属应及时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个人账户剩余本息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统筹账户基金
统筹账户基金包括市财政补贴及其利息,乡镇(办事处)财政补贴及其利息;统筹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统筹解决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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