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养老待遇计发
(一)计发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按规定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一次性足额补缴的)。
(二)计发标准
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规定领取系数基础性养老金=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12×7%(2009年为41元/月)
(三)新老农保过渡办法
1、在老农保缴费期,可将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本息)按当年新农保缴费标准折算成相应缴费年限,不足部分应予补缴,补缴后过渡到新农保。
2、在老农保养老金待遇享受期,养老金待遇不低于新农保规定的当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金额的,可自然过渡到新农保制度,增加享受基础性养老金;养老金待遇低于新农保规定的当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金额的,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保险费后,方可享受新农保待遇。不愿补缴的,仍享受老农保待遇。
3、新农保当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金额是指按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保险费,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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