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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靠什么突破社保基金监管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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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调研发现,我国社保基金立法层次太低,基金监管部门执法无力。面对诸多部门和机构,基金监督工作环节增多、链条加长,使得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在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时,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不明确,没有处罚权,约束效力差,严重影响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社保基金面临贬值“尴尬”

  根据胡晓义的介绍,在个人账户出现空账的同时,还面临社保基金贬值缩水的问题。

  据了解,2007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首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开始在法律层面关注社保基金的监管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也已被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入“十一五”立法规划。为给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研究提供第一手的资料,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研究”课题组连续在假期组织部分教师和硕士研究生,分赴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山东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社保基金监管情况的调研。

  调研的负责人之一胡继晔教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严重。“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结余基金,都是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银行利率近年来已低于工资增长率,而适合社保基金投资的国债数量、期限又无法满足要求。现在我国正处于‘人口红利’期,随着社保基金征缴力度的加大,其结余也会越来越多,在银行存放不动的贬值是社保基金面临的最大挑战”。

  胡继晔认为,从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定义务来讲,不能仅仅是“不被挪用”就可以了,保值增值同样是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

  “如果你现在往社保账户中存入1000元,20年后仍然给你1000元,从表面上看,你并没有吃亏,但那又有什么意义呢?”胡继晔说,“社保基金的规模现在是以万亿元计,这样一大笔钱,定活期之间的利息差每年就可达数百亿元。

  表面上看钱还在那里,还是那么多,但从资金的时间价值角度分析,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造成越来越大的损失。如果财政专户的管理者仅仅只是将社保基金存了活期,那参保人自己去银行存活期不是更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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