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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靠什么突破社保基金监管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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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调研发现,我国社保基金立法层次太低,基金监管部门执法无力。面对诸多部门和机构,基金监督工作环节增多、链条加长,使得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在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时,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不明确,没有处罚权,约束效力差,严重影响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不过,在这名研究人员看来,武汉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如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有待加强;监管主体间职能重叠交叉,职责不清,缺乏协调机制和有效监督;社保基金监管体系缺乏对社保基金筹集和征缴———投资运营———基金给付的流程监控;社保基金监管的市场化程度明显不足。

  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社保基金监管立法研究”课题组的调研表明,上述问题在各地具有共性,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

  “调研发现,社保基金立法层次太低,基金监管部门执法无力。目前主要由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框架,随着社保基金管理体制的变化,除社保经办机构外,财政、税务、银行、邮政储蓄等部门相继介入社保基金日常管理。

  面对诸多部门和机构,基金监督工作环节增多、链条加长,使得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在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时,监督和被监督的主体不明确,没有处罚权,约束效力差,严重影响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胡继晔说。

  对此,胡继晔提出了社保基金监管的立法建议:“提高立法层次,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可以利用目前制定社会保险法的契机,明确社保基金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

  由于我国在立法、修法、废法过程中还缺乏经济评价和社会、环境分析,使得法律更多是原则性的框架规定,需要配套性法规才具可操作性。因此,在未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社会保险法后,在认真吸收现行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规章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加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构成完整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监管主体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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