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出台,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并实行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指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退休的人员,实行5年过渡,以下同)按本办法(59号文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的标准予以补齐。
例:某职工2006年8月退休,按30号文件计算养老金为700元,按59号文件规定计算为650元,那么该同志的养老金补齐到700元。
2、在过渡期内按本办法(59号文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规定计发标准的,高出部分按以下比例发给:
2006年度退休人员发给高出部份的20%;
2007年度退休人员发给高出部份的40%;
2008年度退休人员发给高出部份的55%;
2009年度退休人员发给高出部份的70%;
2010年度退休人员发给高出部份的85%;
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
例:某职工2006年7月退休,按30号文件规定计算养老金750元,按59号文件规定为850元,新办法待遇高于100(850-750)元,按规定发给高出部分20%,100×20%=20元,那么该同志的养老金为750+20=770元。
四、新办法如何计算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计算办法有以下几种: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退休年龄确定的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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