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企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种情况,个体参保人员(不含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可将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利息)全额支付给本人或法定的继承人,但不再根据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种情况,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接续缴费的,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其原在企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以个人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参保人员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将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七、正常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属于单位职工,由单位办理申报;以个体名义参保或接续参保,凡委托劳动事务代理的,由就业局申报;未经劳动事务代理的,由本人申报;经批准退休,自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职工因特殊工种、病退、退职等特殊原因办理提前退休有关手续,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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